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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物品的定義:
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
本監管方式代碼“1300”,簡稱“修理物品”。
本監管方式適用
1.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的特殊區域內企業,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以及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
本監管方式不適用
1.按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管理的進境維修業務。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進出境維修,分別適用來料料件退換(0300)、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料件退換(07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3.對于從境外有償借用用于替換飛機損壞件的部分(簡稱替換件),按照租賃貿易方式進行監管;對于無償從境外借用的替換件,經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后,按照暫時進境貨物進行監管。
4.上述特殊海關監管區域區內企業產品、設備運往境內(區外)測試、檢驗或委托加工產品,以及復運回區內,填報“暫時進出貨物”(2600)
管理規定
修理物品的期限,由海關根據進出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具體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外維修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后,修理物品應復運出進境。特殊情況需繼續延期的,應報海關總署批準。不能復運出進境的,應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
1.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2.凡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列名的進出口貨物,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進境修理貨物
1.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
2。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3.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4.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下同)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5.經國務院批準,由民航總局核定的國內航空公司進口用于國際和港澳航線營運的飛機及其發動機維修用航空器材按比例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出境修理貨物
1.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
2.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
3.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4.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1.進境維修貨物復運出境以及運往境外維修的貨物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境維修貨物復運進境屬于有條件對外售(付)匯范圍,可以簽發進口報關單證明聯。
3.進境修理貨物復出時簽發退稅報關單證明聯。
出口加工區企業開展國產出口貨物的售后維修業務。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維修的貨物,區內企業填寫《進境備案清單》);修理后的貨物出境時,區內企業填寫《出境備案清單》。
進口報關單與征免性質邏輯對應關系101(一般征稅)、299(其他法定)、888(航材減免)。
進出境維修貨物復運出進境,進出口報關單需將關聯的出、進口報關單號填報在 “關聯報關單”欄目。